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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609272号“南越花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3: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信宜市百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609272号“南越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94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和包装图片、销售合同、检验报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2月10日至2022年0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食用油”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食用葵花籽油;食用油;食用茶籽油;食用菜籽油;食用油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加工过的花生;牛肉干;鲜鸡蛋;萝卜干;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并未搜索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仅向我局提交了证据目录,并未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3、产品及产品外包装图;
4、食用油供货合同;
5、发票、收款收据;
6、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7、抖音宣传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未经公证,且大部分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葵花籽油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02月06日。2022年02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2、被申请人名下仅有一件商标,即本案复审商标。龙丰县老隆镇启丰粮油店名下没有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菜籽油;食用油;食用油脂;食用茶籽油”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被申请人授权龙丰县老隆镇启丰粮油店(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据2、4、5、6中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检测报告、食用油供货合同、发票、收款收据,结合证据3、7中的产品及产品外包装图、抖音宣传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2可以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在“食用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菜籽油;食用油;食用油脂;食用茶籽油”商品与被授权人实际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菜籽油;食用油;食用油脂;食用茶籽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