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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9031号“海澜HEIL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4: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62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9031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62970号“海澜智云HEILAN SMART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31902号“Huilan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405207号“海澜智云HEILAN SMART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三的持有人系申请人关联企业,双方就上述引证商标签订了共存协议,故上述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经使宣传使用,“海澜之家HLA”品牌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源自“海澜之家HLA”,作为申请人旗下核心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及“海澜之家HLA”商标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荣誉证明、媒体报道、驰名商标批复、年度报告、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信息、引证商标二撤销三年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企业信息、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海澜HEILAN”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之一“海澜智云HEILAN SMART CLOUD”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游戏器具;游乐场骑乘玩具;玩具;扑克牌;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一、三权力人就商标共存达成的协议。即使申请人提交与引证商标一、三权力人就商标共存达成的协议,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高度近似,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这一商标应有的作用,故我局对该协议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海澜HEILAN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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