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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34754号“鲸巴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5: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25号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飞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57634754号“鲸巴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著名咖啡零售商及餐饮集团,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的“星巴克/STARBUCKS”等系列商标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69000号“星巴克”商标、第4773319号“星巴克”商标、第8602115号“星巴客”商标、第8602111号“新巴客”商标、第12492255号“巴客”商标、第9907181号“辛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星巴克”系列商标的抄袭摹仿,属于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将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并无使用争议商标的真实意图。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及其“STARBUCKS”、“星巴克”等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荣誉、注册情况、在先案例裁定及法院判决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