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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91389号“OUMIBO欧米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7: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21号
申请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思雄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8591389号“OUMIBO欧米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米博MIBOI”是申请人旗下的专业热水器和烹饪机品牌,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米博”和“MIBOI”也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任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监视的同时,委托其公司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在众多类别上申请注册147件商标,并在商标售卖平台上兜售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是恶意囤积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78399号“米博”商标、第6378334号“MIBOI”商标、第32077607号“MIBOI米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购。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可能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办公环境、工厂简介、车间设备、娱乐设施照片;2、产品图片;3、制定标准资料;4、发明专利证书;5、销售资料;6、申请人分支机构及营业执照清单;7、销售排名证明;8、国税纳税证明及金额统计表;9、审计报告;10、部分发票;11、合影照片、活动照片;12、所获证书、奖项、所获荣誉、认定相关文件;13、新闻报道;1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15、被申请人兜售商标信息;16、引证商标信息;17、“欧”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18、在先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镜子(玻璃镜)、枕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虽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的监事为同一人,但被申请人本身并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与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阐述具体理由,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OUMIBO欧米博 商标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