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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1718号“麦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0: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麦凯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751718号“麦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40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40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销售发票、宣传图片、产品列表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面粉糕饼(新鲜及冷冻的)”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限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2015全球100强食品公司榜单、2022年全球品牌价值500强名单;
2、搜狐网、哈尔滨新闻网、中国食品网、薄荷网等宣传报道网页;
3、麦肯食品(哈尔滨)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4、申请人官网网页、公众号截图;
5、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
6、销售发票及发票查验信息;
7、京东销售网页截图;
8、宣传单页、户外广告牌、车体广告照片等;
9、在先判决书。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茶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是否在第30类冰茶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亦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为自行网页截图,且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品项目;证据3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4、5为自制证据,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项目;证据6销售发票、发票查验信息的发票号、单价、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金额等项目遮挡,真实性难以确认,且证据未显示复审商品项目;证据7为自行网页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8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项目;证据9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间在冰茶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