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1055610号“炬海科技JUHAT SOF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9:43关于第21055610号“炬海科技JUHAT SOF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炬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55610号“炬海科技JUHAT 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202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炬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将该商标用于“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3、申请人产品介绍;
4、申请人版权、专利相关证书;
5、申请人2019-2021年的审计报告及纳税报表;
6、2019年期间申请人“炬海科技 JUHAI SOFT”商标涉及的服务合同及发票;
7、2020年期间申请人“炬海科技 JUHAI SOFT”商标涉及的服务合同及发票;
8、2021年期间申请人“炬海科技 JUHAI SOFT”商标涉及的服务合同及发票;
9、“炬海科技 JUHAI SOFT”商标使用在展览会、活动的照片;
10、申请人官网使用“炬海科技 JUHAI SOFT”商标照片;
11、“炬海科技 JUHAI SOFT”商标使用在服务场所上。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答辩理由,其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申请人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连续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1不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据4为申请人享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权利证明,不是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5未体现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6、7、8与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9、10、1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综上,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炬海科技JUHAT SOFT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