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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366489号“百事乐 leBe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1:51关于第27366489号“百事乐 leBes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47号
申请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佰事乐通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27366489号“百事乐 leBe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748881号“百事 PEPSI”商标、第18696381号“百事”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百事/百事可乐”的抄袭,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除本案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将多件相同商标申请注册在不同类别上,具有明显恶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详情,典型案例及在先裁定、判决;
2.申请人子公司营业执照;
3.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情况;
4.申请人相关介绍;
5.申请人所获荣誉及成就的相关新闻报道;
6.企业排名报道等信息;
7.申请人2017年的年报部分页;
8.媒体对申请人2014财年年收入、利润等情况相关报道材料;
9.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10.有关AC尼尔森公司的市场报告;
11.AC尼尔森公司对于申请人2001至2003年的市场份额、市场趋向及销售额等分析数据及AC尼尔森公司2005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对中国碳酸饮料市场份额报道;
12.申请人2000至2002年在国内主要市场的市场份额数据;
13.相关媒体报道、发展报告、研究报告、参加公益活动报道等;
14.1998年至2005年在中国的宣传海报资料;
15.全球商标注册信息;
16.广告宣传资料;
17.1999年和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节录;
18.类似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优购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机顶盒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佰事乐通讯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收银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争议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达到高度近似,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百事乐 leBest 商标 百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