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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44283号“辣成小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28号
申请人:陈进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44283号“辣成小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辣成小都”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具有其自身独特的含义,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的本质作用。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含有“成都”,其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