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735388号“影目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4: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66号
申请人:深圳影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河南图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对第53735388号“影目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在第7、8、9、14、25、29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商标64件,囤积商标恶意明显,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恶意抢注与多个知名品牌或企业字号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影目”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33025754号“零边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书;2、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3、申请人官网截图;4、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5、申请人周边物料及域名证书;6、申请人相关发票;7、申请人融资相关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9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手表式智能手机;耳机;视频处理器;无线充电器”商品上。
2、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4类、第25类、第33类、第35类、第37类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64件商标,其中包含“零边界”“大禹智芯”“三餐有料”“京小租”“优艾智合”“观脉”等。我局在异议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第33025754号“零边界”商标不予注册。
经检索,“京小租”为京东金融旗下品牌,中国互联网共享租赁平台。“优艾智合”是移动机器人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成立于2017年。“观脉科技”成立于2016年,专注于做全球化的低延时网络,为全球企业提供实时网络链接和加速服务。“大禹智芯”是一家专注于提供DPU产品设计、研发与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关于其商号的使用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商号在视频处理器等商品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了与其他主体的知名商标或商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零边界”“大禹智芯”“三餐有料”“京小租”“优艾智合”“观脉”等共计六十余件,其中部分商标被不予注册或驳回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名下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被申请人注册囤积商标,且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持了申请人的评述请求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四、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影目云 商标 深圳影目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