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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37115号“MinMo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4: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3239号重审第0000005112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173239号《关于第56037115号“MinMo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8966965号“Mim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9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第56037115号“MinM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inMoe 商标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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