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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96272号“黛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5: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68号
申请人:孟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义乌市尚之电子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4896272号“黛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抄袭他人在先商标、不正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之意图,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其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绘画材料;文具”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