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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59877号“找钢巴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7: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58号
申请人: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找钢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51259877号“找钢巴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找钢网”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309183号“找钢网 zhaogang.com及图”商标、第17633027号“找钢网及图”商标、第40048421号“找钢国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找钢网”品牌极有可能系明知,在此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恶意,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是对申请人“找钢网”品牌的丑化。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四、其他与争议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及发展历程、申请人融资情况;2、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资质证书;3、申请人“找钢网”网上商城截图及部分销售情况;4、申请人“找钢网”媒体报道、合同;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6、行政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的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亦未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系为自身生产经营所需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钢丝;五金器具;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钢管;钢带;金属门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找钢巴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文字“找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找钢巴巴”与申请人在先商号“找钢网”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找钢巴巴 商标 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