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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194205号“曹老头膏药CAOLAOTOU GAOY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0:20GAOY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67号
申请人:河北曹氏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虹康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门市诚然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28194205号“曹老头膏药CAOLAOTOU GAOY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036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百度百科信息;
3、获奖牌匾照片;
4、新闻报道页面截图;
5、微信朋友圈讯息截图;
6、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宣传照片;
2、作品登记证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亦未提交其他在先创作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作品的创作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中图形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未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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