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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53757号“NEWEL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1: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42号
申请人:英达克特姆热力焊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3757号“NEWEL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652945号“NEWCLEO FUTURABLE ENERGY”商标、第4460739号“ELCO HEATING SOLUTIONS”商标、第5498830号“ELCO”商标、第G601353号“EL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三、引证商标一已经在冲突商品上予以驳回。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第686692号商标信息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锅炉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但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现处于驳回复审案件等待评审应诉环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ELCO”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主要认读部分“elco”、“ELCO”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锅炉;集热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NEWELCO 商标 英达克特姆热力焊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