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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9042号“顶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1: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17号
申请人:贵州顶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9042号“顶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顶阶”本身并无固定含义,在词典中也未被收录。由于臆造词本身不存在稳定、确定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二、申请人第60494735号“顶阶酱”商标已经在第3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顶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顶阶 商标 贵州顶阶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