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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841536号“健琪老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1:4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健琪医药经营店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841536号“健琪老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016号决定,于2023年02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6月14日至2022年06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等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及流程;
2、商标许可协议;
3、拼多多店铺及部分订单信息;
4、房屋租赁合同;
5、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4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6、拼多多店铺展示页、线下对应商品销售、部分商品销售订单及发票;
7、申请人企业信息及房屋租赁发票;
8、店铺产品销售照片、产品销售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缺乏关联性。证据2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3、5、6、8仅显示申请人销售了相关商品。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4、7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