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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603042号“W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1: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沃特谢德吉奥合成材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03042号“W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892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9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土工布;砖;非金属铸模;建筑玻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土工布;砖;非金属铸模;建筑玻璃”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6月14日在第19类木地板条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2。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针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其在申请书中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另外,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亦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土工布;砖;非金属铸模;建筑玻璃”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未提交证据材料,在撤销复审申请书中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土工布;砖;非金属铸模;建筑玻璃”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土工布;砖;非金属铸模;建筑玻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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