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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47214号“TOM BOSI汤姆波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3:39关于第50647214号“TOM BOSI汤姆波司”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43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黄幼玲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0日对第50647214号“TOM BOSI汤姆波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第257001号 “BOSS”商标、第1076982号 “BOSS”商标、第14492759号 “波士”商标、第14471542号“波士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波士”与“BOSS”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理应在先知晓申请人及其驰名商标“BOSS”却申请注册与“BOSS”商标及其近似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在先知名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作为个人,申请注册百余件商标,超出其实际经营所需,且多件商标均是对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属于非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雨果博斯集团发展历史时间表;
2、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商场位置引导图;
3、雨果博斯(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4、BOSS系列品牌及产品在中文期刊和杂志上刊登的广告;
5、国家图书馆以“BOSS服装”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报道的列表、检索报告;
6、2011年至2015年的部分报道;
7、雨果博斯集团在机场、车站等地投放的BOSS系列品牌广告;
8、认定BOSS系列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行政、司法文书;
9、部分在先案例;
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对应商标权利人的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2年4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BOSS”商标在服装商品上曾在我局异议复审等程序中多次被确认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1999年4月、2000年6月,申请人使用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BOSS”商标被收录进《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人“波士”与“BOSS”商标在我局无效宣告等程序中多次被认定经过共同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维多利公子 VICTORYBOY”、“乔治大鹅 GEORGE GOOSE”、“汤米迈巴赫 TOMMY MAYBACH”、“保罗多维度 PAOLO DUOWEIDU”、“汤米布加迪 TOMMY BUGATTI”、“BABULIRRY 巴步利”、“LOUIS MASHITU 路易玛狮图”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131件。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维多利公子 VICTORYBOY”、“乔治大鹅 GEORGE GOOSE”、“汤米迈巴赫 TOMMY MAYBACH”、“保罗多维度 PAOLO DUOWEIDU”、“汤米布加迪 TOMMY BUGATTI”、“BABULIRRY 巴步利”、“LOUIS MASHITU 路易玛狮图”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131件。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答辩,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TOM BOSI汤姆波司 商标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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