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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14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4:30关于第676314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55号
申请人:云南云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1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33368号“有邦保安YOU BANG SECU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围绕申请人字号设计而成,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资质、等级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类似于军衔肩章,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商业活动中,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鉴于我局已经认定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引证商标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