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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3766号“罗氏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4: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豪夫迈•罗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73766号“罗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88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年度财报、营业执照、网络媒体报道、会议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的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0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培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罗氏集团2019年财报的打印件;
2、申请人三家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3、北京医药奖励基金会发布会议通知的页面打印件;
4、北京协和医院官网上的报道打印件;
5、医师网官网的报道打印件;
6、北京医药奖励基金会发布的会议日程文件;
7、首届国家皮肤与免疫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会暨第十一届CSTARCRDCCRCA年会会议照片和截屏;
8、2021年7月27日由罗氏举办的在先培训会议邀请函、直播截屏;
9、罗氏参会人员曹传秀的名片;
10、“罗氏制药”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和报道;
11、罗氏专业和分子诊断微信公众号的相关内容;
12、媒体原发及转载报道一览、报道选样打印件;
13、北京举办的晚会照片;
14、晚会背板;
15、“小罗万象”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
16、长沙中信湘雅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
17、山东省淄博市中心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
18、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发布的新闻;
19、深圳新闻网发布的新闻。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包含在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2021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41类培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为未经翻译的外文证据,我局不予采信。证据2为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罗氏诊断产品(苏州)有限公司、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仅能证明以上主体的登记注册情况,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直接证明。证据3、4、5、6、7未显示复审商标,且证据指向的会议并非由申请人组织和举办。证据8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商标为“ROCHE”,并非复审商标。证据9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10、11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商标为“ROCHE”,并非复审商标。证据12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3、14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和复审服务。证据15-19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证据中显示的“罗氏”均不能唯一指向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