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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64622号“美肤林线上美容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7: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69号
申请人:泉州市博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美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50364622号“美肤林线上美容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美肤林线上美容院”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未经过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损害相关公众的合法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申请人办公环境照片及产品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无线电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美肤林线上美容院”,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整体具有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表现为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美肤林线上美容院”,其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美肤林线上美容院 商标 泉州市博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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