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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9407号“Bad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7: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00号
申请人:广州智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9407号“Bad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2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商品上的注册、引证的第16662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磁数据媒介;密纹盘(只读存储器);密纹光盘(可读存储器);软盘;密纹盘(音像)商品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Badam 商标 广州智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