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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5086号“小两口地锅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7: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50号
申请人:义乌市燃力电子商务商行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追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5086号“小两口地锅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合理合法。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55272号商标、第40766460号商标、第15657739号商标、第5168559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有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小两口地锅堡”,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除“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以外的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小两口地锅堡 商标 义乌市燃力电子商务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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