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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59331号“Test TI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30: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12号
申请人:泰斯泰特(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时代光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4259331号“Test TI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一家致力于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业测试仪器仪表与提供智能测试系统解决方案的高科技企业。被申请人属于批发零售行业,并无材料检验仪器和以及、精密测量仪器等商品的经营范围,其对于争议商标不具有实际使用目的。2、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其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7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9类精密测量仪器、长度测量仪器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的资格,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Test TIME 商标 泰斯泰特(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