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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773号“HOP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30: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大展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38773号“HOP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87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3587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45类“家务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真实使用,已形成众多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和商标档案(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对比,该证据同样为营业执照和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5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45类“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消防;开保险锁”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1月13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18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称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真实使用,已形成众多使用证据,但是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以及撤三阶段仅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和营业执照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