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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37178号“蒂驰克DICHI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31:38关于第47137178号“蒂驰克DICHIK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96号
申请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郭祥龙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7137178号“蒂驰克DICHI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347972号“Dickies及图”商标、第18042967号“帝酷适Dickies”商标、第20571670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在中国的广泛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DICKIES”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恳请在本案中确认引证商标一为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Dickies及图”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出自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或使用会误导公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类似案件的决定书、裁定书;
2、DICKIES品牌介绍、WD服装公司中文官网截图、百度百科关于“DICKIES”的解释;
3、WD服装公司在中国大陆开设专卖店的相关媒体报道;
4、DICKIES品牌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旗舰店网页打印件;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国内各大时尚媒体对“DICKIES”品牌的介绍;
7、“DICKIES”系列商标注册情况资料;
8、民事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晋江市陈埭镇班尼迪童鞋店于2020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转让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未注册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已经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商标权利,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前提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实难谓巧合。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晋江市陈埭镇班尼迪童鞋店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21件商标,其中包括“AJ”、“上尚古奇驰 S.S.GUQICI”、“咔尼克KANIKE”、“小米小黄蜂”、“斯凯汪”、“漫威客”、“西闽子”等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蒂驰克DICHIKE 商标 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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