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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311518号“媞牧 TYMO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38: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慧彩美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1518号“媞牧 TYM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117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产品图片、宣传图片、出库单、检验报告、参展申请表同及展位预定协议、参展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6日至2022年0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指甲装饰用贴纸”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在撤销复审案件中被维持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
2、广告宣传图、印制广告物料的记录;
3、销售出库单、手写商品单据;
4、销售发票;
5、商品检验报告;
6、展会合同、发票和展会图片;
7、淘宝店铺基本信息、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记录。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9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指甲装饰用贴纸、假指甲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13日。2022年06月1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证据1-7中的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广告宣传图、印制广告物料的记录、商品检验报告、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记录等证据体现的商品是甲油胶,而该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援引的案例与本案情形不同,并非复审商标得以维持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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