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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2445号“润华 RUNHUA 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38:36关于第1372445号“润华 RUNHUA 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2445号“润华 RUNHUA 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22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车辆照片、车辆租赁协议及发票、车辆租赁文件、审计报告、缴税完税证明、社保缴费书、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信用查询、报价函、委托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车辆租赁”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即复审商标在“租车;车辆租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运输经纪;商品包装;货物传送;旅客运输;出租车运输;货物贮存;货栈;仓库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提起复审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进行推广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系恶意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山东润华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关系;
2、山东润华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执照、客运出租运输许可证、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营运证明;
3、鲁AF32699的“润华”出租车专用发票(含部分原件)、行驶证、运营合同、实车照片;
4、出租车驾驶员工装定做合同、对应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及驾驶员工装照片;
5、济南日报等媒体对润华出租车的报道;
6、在线搜索“润华出租车”网页截图;
7、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完税证明;
8、《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申请人及同城同行业车辆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
9、出租车采购合同及鲁AF32021号出租车购车发票、承租运营合同、出租车行车证及承租人身份证、出租车管理费收据、实车照片及润华出租组织活动照片等出租车运输相关“润华”商标使用证据;
10、车辆租赁协议及发票、车辆租赁文件、纳税证明、社保缴费书、审计报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信用查询、报价表、服务保障地址及照片、工作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合同等车辆租赁相关“润华”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8年8月7日在第39类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3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0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提起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运输经纪;商品包装;货物传送;旅客运输;货物贮存;货栈;仓库出租”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出租车运输”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证明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山东润华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具有出租车运输的主体资质。证据3、4、9可证明山东润华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润华出租车租赁服务,为其出租车驾驶员工定制工装,且山东润华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的出租车于本案指定期间提供了润华出租车运输服务,结合证据5、6济南日报等媒体对润华出租车的报道、“润华出租车”网页搜索截图等在本案指定期间的宣传证据,在案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运输经纪;商品包装;货物传送;旅客运输;货物贮存;货栈;仓库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润华 RUNHUA R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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