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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38747号“重力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1: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54号
申请人:上海白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8747号“重力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68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009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重力井及图 商标 上海白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