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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54916号“三菱镜PRIS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5:35关于第44654916号“三菱镜PRISM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24号
申请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三菱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44654916号“三菱镜PRIS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081445号“三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三菱”驰名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高中混淆误认,并造成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申请人相关国图检索资料;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2年1月7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三菱镜PRISM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社交陪伴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三菱镜PRISM及图 商标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