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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58647号“喵星滴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5: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89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喵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15858647号“喵星滴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5674279号“滴滴之家 点滴心意 在你身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22139号“嘀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90732号“滴滴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88181号“滴滴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122176号“嘀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嘀嘀无限”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滴滴”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地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且申请人的第14229622号“嘀嘀”商标已经被认定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滴滴家政”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材料;
2、申请人“滴滴”系列商标的信息材料;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书、广告协议书及广告宣传材料;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销售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5、媒体对申请人及其“滴滴”系列商标的报道材料;
6、申请人及其“滴滴”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7、申请人“滴滴”系列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司法文书材料;
8、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局于2017年6月23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第45类领养代理、失物招领等服务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5类领养代理、失物招领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领养代理、失物招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45类领养代理、失物招领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喵星滴滴”与申请人的字号“嘀嘀无限”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之情形。
争议商标“喵星滴滴”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且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013年《商标法》对此情形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上述规定对争议商标没有溯及力。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喵星滴滴 商标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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