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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586102号“ALIENWA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6:32关于第27586102号“ALIENWAR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8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晔萍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86102号“ALIEN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80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未使用。因此,请求对被申请人所交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截图、淘宝搜索结果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以下称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使用书;2.产品照片;3.淘宝网上的产品页面截图、销售记录、快递信息截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证据1属于自制证据,申请人对于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2未显示日期,商标标志与复审商标不一致,申请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3中或未显示商标或显示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不符合常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申请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11月20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21类牙刷、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为商标授权使用书,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产品照片,未显示形成日期。证据3中的淘宝网上的产品页面截图未显示形成日期,不足以证明形成于本案指定期间;销售记录、快递信息截图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足以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合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ALIENWARE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