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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338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8:25关于国际注册第16338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74号
申请人:APPLE IN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3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5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计算机周边设备、笔记本电脑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媒体播放器、数字音频和视频播放器以及机顶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录像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媒体播放器、数字音频和视频播放器以及机顶盒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 商标 APPLE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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