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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08843号“HENGKANGJIA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9:05关于第51208843号“HENGKANGJIAY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0457号重审第0000005316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0457号《关于第51208843号“HENGKANGJIA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4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744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251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HENGKANGJIAYE 商标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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