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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31836号“TIG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9:16关于国际注册第1531836号“TIG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07号
申请人:欧玛执行器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1836号“TIG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7类和第9类商品上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2304号商标、第28377430A号商标、第1908710号商标、第7044346号商标、第17410591号商标、第20713151号商标、第28377429A号商标、第36267928号商标、第40273910号商标、第9604994号商标、第12258924号商标、第120383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商品上的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十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十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四、六、十、十一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机器用机械、气动、液压控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测量固体、液体和气体物质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的测试设备(非医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八、九、十二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八、九、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调节和控制工业设备和装置的电气控制装置;电子组装件;用于控制、调节和监控工业过程的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软件;远程访问和数据传输用计算机硬件;用于物联网(IoT)电子设备的计算机硬件模块;用于控制和调节移动设备和机构运行的电气和电子控制设备和装置,包括用于控制和调节管道和管道的阀门、关闭装置和类似机构的操作;电动和电子控制阀门;电子控制和调节阀门;电子调节器;继电器;用于阀门和驱动装置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远程控制装置;电子监控传感器;整流器;变压器;变频器;电流换向器;开关电源;数据处理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八、九、十二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用于调节和控制工业设备和装置的电气控制装置等上述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虽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二、七、九所有人签订的经公认证的商标共存协议书,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不予采纳。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九、十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用于调节和控制工业设备和装置的电气控制装置;电子组装件;用于控制、调节和监控工业过程的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软件;远程访问和数据传输用计算机硬件;用于物联网(IoT)电子设备的计算机硬件模块;用于控制和调节移动设备和机构运行的电气和电子控制设备和装置,包括用于控制和调节管道和管道的阀门、关闭装置和类似机构的操作;电动和电子控制阀门;电子控制和调节阀门;电子调节器;继电器;用于阀门和驱动装置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远程控制装置;电子监控传感器;整流器;变压器;变频器;电流换向器;开关电源;数据处理程序”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全部复审商品、第09类用于测量固体、液体和气体物质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的测试设备(非医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 商标 欧玛执行器有限两合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