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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731680号“畅优冠 CHANGYOUG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9:59关于第58731680号“畅优冠 CHANGYOUGU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981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郭艺兵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对第58731680号“畅优冠 CHANGYOU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畅优”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133646号“暢优”商标、第43714998号“暢优”商标、第5980585号“暢优”商标、第59367966号“畅优”商标、第50347842号“畅优”商标、第16604874号“暢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主营业务所在的第29类申请注册“畅优冠”商标,意图攀附申请人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大量囤积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难谓巧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注册申请、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同时造成市场经济混乱,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建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优畅/畅优”产品在各电商的销售情况及客户评价页面;2、百度搜索引擎对“光明畅优”搜索结果页面截图及申请人产品图片;3、“光明畅优”官方微博截图;4、关于“光明畅优”产品的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推广文章;5、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裁决文书;6、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14日被公告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2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被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奶昔”、“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为有效的已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于2021年9月22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
3、被申请人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在第3、10、19、25、29、30、32、33、43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圣百罗”、“珀莱颜 BOLAIYAN”等一百二十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鉴于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畅优冠 CHANGYOUGUAN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暢优”、“畅优”,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非活);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昔”、“肉”、“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核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食用油”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如前述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短短八个月时间内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二十多件商标,所涉商标数量巨大,行业跨度较大。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到案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亦未提交上述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然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局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此种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损害特定民事主体权益,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另,鉴于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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