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908220号“獺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56: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09号
申请人:旭酒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日本獭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乔治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49908220号“獺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273996号“獺祭 DASS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为“獭祭”标志的排他著作权人,其创作完成及在中国使用的时间远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獭祭”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同为酒业制造销售商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作为同业人员,在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时强调商品出口日本及与日本清酒比较,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显然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官网介绍及“獭祭”日本清酒介绍;2、申请人相关报道;3、申请人近三年出口营业额统计表、决算统计表;4、在日本所获荣誉;5、申请人在中国和日本注册商标信息;6、申请人出口“獭祭”日本清酒至中国的部分原产地证明;5、申请人“獭祭”日本清酒的部分中国零售商及购买客户清单;6、“獭祭”清酒在中国线上、线下销售情况;7、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8、参展情况等;9、类似案件决定书;10、作品登记书;11、被申请人网络宣传争议商标产品页面;12、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解释;设计合同;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加工委托书;宣传证明;产品检测报告;产品照片。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字体介绍、深圳朗臣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2022)京民终173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卡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21日经核准在第33类清酒(日本米酒);白兰地等商品上获准注册,2021年9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日本獭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现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核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33类日式烈性酒(普通型)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8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答辩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獭祭”著作权。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汉字“獺崎”构成,与引证商标中主要认读的汉字“獺祭”首字相同,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清酒(日本米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式烈性酒(普通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獺祭”商标经宣传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针对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包括对在先著作权的保护,其保护条件之一为涉案标识与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争议商标虽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但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实质性相似,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本案中,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