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1172866号“NanJIren A EST-1997 UNDERWEA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59:21关于第41172866号“NanJIren A EST-1997
UNDERWEA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65号
申请人: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隆菲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41172866号“NanJIren A EST-1997 UNDERWEA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10513205号“Nan J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93396号“Nan J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13224号“南极人Nan J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55929号“南极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04570号“南极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南极人”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南极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明显是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是利用“南极人”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而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
2、有关“南极人”商标的荣誉情况;
3、申请人企业简介及荣誉证书;
4、“南极人”商标系列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部分使用证据;
5、部分媒体广告及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6月16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1年7月28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浴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于2016年9月28日在我局管理案件中被认定在服装商品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NanJIren”与引证商标四“南极人”的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适用对象是针对特定情形下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