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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54265号“九枪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2: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36号
申请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倪梯明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38054265号“九枪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5723499号“三枪”商标、第3199号“鹅牌及图”商标、第1577524号“鹅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三枪”商标经使用已在纺织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多件商标均为对申请人名下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所获荣誉;
2.相关销售资料;
3.相关宣传材料;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店铺截图;
5.相关裁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申请注册,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1999年1月5日,我局作出的商标监(1999)25号通知中认定申请人在服装商品上的“三枪”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4、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5类申请注册64件商标,多为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三枪菊花”“九枪人”“九枪王”等形式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相关通知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靴、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在服装商品上的“三枪”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九枪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部分“鹅”,与引证商标一“三枪”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形式及指代事物上相近,加之由审理查明4可推定被申请人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意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26日
信息标签:九枪鹅 商标 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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