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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7487号“老号 华仁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6: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64号
申请人:湖南中阿重工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7487号“老号 华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571774号“华仁胶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83323号“华仁医药HUA REN PHARMACEUTIC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171767号“仁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346062号“老街华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类)、第3864479号“仁华RE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505600号“仁华RE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第58346062号“老街华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类)、第43643557号“仁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华仁堂”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识别部分“华仁”、“仁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老号 华仁堂 商标 湖南中阿重工科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