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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9247号“泰山珠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8: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63号
申请人:李敬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9247号“泰山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1508号“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11507号“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16078号“泰山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20636号“泰山银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536750号“泰山墨宝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765588号“泰山石宝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166669号“泰山福宝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6270844号“泰山素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441763号“泰山野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1100410号“泰山营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981037号“泰山灵芝 芝素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5566646号“泰山 DUR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6510119号“泰山筋骨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2198310号“泰山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1077773号“泰山研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6545813号“泰山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2121244号“泰山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8321165号“泰山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7247667号“泰山文化旅游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62254711号“泰山TBA篮球联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66261178号“泰山名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6103043号“泰山冷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1702656号“泰山牌矿棉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28598690号“泰山糖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2680198号“泰山驴油火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含义及显著主体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九、十六、二十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十二、十五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环节,引证商标二十处于驳回复审一审中,引证商标二十一处于驳回复审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九、十六、二十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六、二十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一、十三、十四、十七至十九、二十三至二十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泰山”,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十二、十五、二十、二十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二、十五、二十、二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