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7866071号“蒙颐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8: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20号
申请人:北京蒙一堂蒙医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东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27866071号“蒙颐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653352号“蒙一堂及图”商标、第23530026号“蒙一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对“蒙一堂”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其名下注册由两百多件商标,范围涉及大部分类别,并非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全部处于售卖状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伪造营业执照的嫌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关于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秦玉东所获荣誉、资质;2、秦玉东义诊现场图片;3、“蒙一堂”网络搜索截图;4、“蒙一堂”门店照片;5、宣传材料;6、被申请人恶意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眼镜行等服务和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分多次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近2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万通药师”、“健民医生”、“天德晟”、“洋匠坊”、“苗医堂”、“裕泥坊”、“郎湘坊”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标识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处于公开售卖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配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眼镜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医院等其余服务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争议商标的文字与该字号的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来源于字号权人,或与字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第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50多件商标,作为自然人而言数量巨大,明显超出其实际经营需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万通药师”、“健民医生”、“天德晟”、“洋匠坊”、“苗医堂”、“裕泥坊”、“郎湘坊”等,上述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且其中部分商标处于公开售卖中。据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未提交相关授权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蒙颐堂 商标 北京蒙一堂蒙医诊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