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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60089号“LUMILE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9:25关于第65260089号“LUMILE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83号
申请人:亮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60089号“LUMILE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产品展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提出复审申请,放弃其余服务。申请人请求在上述服务上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放弃除“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产品展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以外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放弃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产品展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三项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产品展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52495号、第13017662号、第993441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产品展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LUMILEDS及图 商标 亮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