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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607号“UNF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10:07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607号“UNFA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97号
申请人:UTEX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1607号“UNF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86149号商标、第10676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 商标 UTEX Gmb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