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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27307号“福祐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15: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179号
申请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7307号“福祐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3148号“福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45846号“福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殡仪等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400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5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晚礼服出租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夜间护卫、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福祐园及图 商标 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