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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24230号“薇丝缇雅 VISTER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18:09关于第38724230号“薇丝缇雅 VISTER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08号
申请人:广州薇缇雅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台州市渔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38724230号“薇丝缇雅 VISTER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薇丝缇雅VISTERIA”与申请人2020年3月2日开始使用的“薇缇雅”系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2020年获得的荣誉资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未明确其享有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