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6819457号“淳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18: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夏跃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6819457号“淳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41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合理合法的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许可宁夏容园美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许可授权书》;
2、宁夏容园美酒庄有限公司签订的包含“淳翠”葡萄酒品牌名称字体、瓶型、瓶标、手袋、外包装等设计合同;
3、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4、淳翠蛇龙珠干红葡萄酒的检验报告;
5、宁夏容园美酒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宁夏鑫泽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许可授权书》;
6、宁夏鑫泽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包含“淳翠”等酒品的银行业务专用凭证;
7、宁夏鑫泽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包含“淳翠”等酒品的发票;
8、申请人发展历程介绍;
9、淳翠系列酒标设计概念提案;
10、淳翠葡萄酒品牌及产品线规划案。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续前):
11、淳翠蛇龙珠干红葡萄酒的检验报告、产品及条码图片、扫描条码结果、“淳翠”产品销售陈列照片、销售出库单、标贴、产品照片及包装委托设计合同、酒标委托印刷合同、“淳翠”产品视频。
我局已将申请人申请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宁夏容园美酒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5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宁夏跃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宁夏容园美酒庄有限公司、宁夏容园美酒庄有限公司与宁夏鑫泽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宁夏鑫泽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淳翠蛇龙珠干红葡萄酒检验报告、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