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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521640号“战神蚩尤”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18: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云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521640号“战神蚩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66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一直被申请人长期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申请人介绍及团队介绍;
2.产品与服务介绍;
3.店铺照片、产品照片、直播及线下沟通照片;
4.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2022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复审服务;证据3店铺照片、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直播及线下沟通照片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4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