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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22464号“上好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21: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38号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韩雪菲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46622464号“上好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22509号“上好佳”商标、第1722507号“上好佳”商标、第1722508号“上好佳”商标、第1502360号“上好佳”商标、第1722510号“上好佳”商标、第43212008号“上好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第1096489号“上好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简介、所获荣誉;
2、销售合同及发票;
3、市场占有率证明;
4、参展合同、广告宣传材料及发票;
5、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等商品上,我局于2021年11月28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油炸土豆片、果酱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30类膨化食品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之间是否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中文“上好邻”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上好佳”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泡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泡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上好佳”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上好邻 商标 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