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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51577号“斯托赛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22: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18号
申请人:重庆斯托赛克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未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1577号“斯托赛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35566号“斯托克”商标、第12197009号“斯托克 SITOKE”商标、第14034819号“斯波赛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斯托赛克 商标 重庆斯托赛克塑业有限责任公司